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3月19日晚公布了《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两项通知已于今年2月下发给各地财税部门。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相关税率将是之前执行税率的3倍左右,并且计征期追溯至今年1月1日。成品油消费税的大幅提高,再次引发人们对燃油税是否将择机出台的热议。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同时,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其税率分别为0.2元/升和0.1元/升不等;但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1日起,在原来已计征汽油和柴油消费税的基础上,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四种成品油及航空煤油开征消费税,以抑制资源密集型行业投资并促进能源节约。但当时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居高不下,有关部门出于征税力度过大不利于价格稳定的考虑,虽然扩大了消费税征收范围,但规定暂按应纳税额的30%缴税。此次政策调整是对2006年4月1日通知的延续,结束了按30%缴税的优惠,恢复全额征收消费税。
此次对部分成品油恢复全额征收消费税,对石油产业将产生相应的影响,而普通消费者更为关心的,则是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是否能成为传闻已久的燃油税的雏形。有关专家表示,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应该可以为燃油税的开征提供一些操作模式上的经验。
据介绍,国外绝大多数燃油税是消费税的一种形式,但在我国燃油税却是一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在生产环节对各种性质用油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燃油税则是在此基础上再对车辆用油的消费环节征收,以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
有专家表示,从鼓励节约能源和负担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增强财税手段调节石油消费的功能,燃油税应尽快出台,但国际油价处于高位时调整成品油税收政策的风险也会更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几年来也一直在公开场合表示,燃油税政策正在研究过程中,将会择机出台。
但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如果开征燃油税,石油产品消费税的调解功能可能会相对削弱,因此主张直接提高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无需再开征燃油税,这样也可以绕开取消养路费的难题,并且防止重复征税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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