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1亿元的项目(煤炭开采项目除外),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支持地处东部煤电化基地外其他市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市县与税收缴库所在地双方分成。省级财政依据双方政府签署的协议和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八)充分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作用,我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向东部煤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九)鼓励金融机构在东部煤电化基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十)省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担保支持;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东部煤电化基地内各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增强其信贷担保能力。
(十一)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积极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三、资源开发与保护政策
(十二)做好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加大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和省级矿补费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增强东部煤电化基地煤炭资源保障能力。
(十三)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
(十四)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到林区、垦区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协调。
(十五)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对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四、科技与人才政策
(十六)支持煤电化基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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