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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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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能源网 2008-3-16 访问人数: 【字体:
与中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创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中试基地。

(十七)携带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园区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进一步研发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十八)经认定为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十九)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二十)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二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将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紧缺性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设立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炭专业,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炭行业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对企业选派专门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深造单独给予资助。

(二十二)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建立东部电化基地人才服务中心。开辟人才绿色通道,实行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构建炭、电力化工人才聚集区。设立基地人才资源信息库和网络视频人才招聘专区,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等社会化公共服务。围绕重点项目,组建创新人才团队。对引进的人才在政府资助的科研启动经费原额度基础上增加30%。

(二十三)在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助资金中划出10%,资助进入东部电化基地创业的留学人员。

(二十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东部电化基地内创办科技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离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东部电化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可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高校在校生到电化基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五、投资服务政策

(二十五)市级政府对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有省级审批权限。除按国家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和由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由市级核准或备案。

(二十六)对重点建设项目和化工产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免收企业各类学会、协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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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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