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经贸煤炭[2008]11号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开展2007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和分工。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申报进行年度检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我委负责年度检查;在各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各市煤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初检,初检通过后报我委审查、备案并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
二、年度检查时间。
自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
三、年度检查内容。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结合煤炭经营企业2007年经营状况,逐一进行审核。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度检查合格的统一由省经贸委在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对年度检查结果基本合格的,要在督促整改并经再次审核合格后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对整改仍达不到条件及年度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四、年度检查需申报的材料。
(一)2007年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省、市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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