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据有关统计,2006年,电力、钢铁、有色、煤炭、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还应设置能源管理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5、禁止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电力《节约能源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关于能源计量管理、统计分析及培训《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三)调控手段1、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税收的杠杆作用不容小觑。以燃油税为例,美国燃油税是英国的1/10,人均日油耗是英国的2.6倍。欧洲的成品油价格中近50%都是国家征收的价外税。一些国家正是通过税收手段,抑制了能源过度消费,促进了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因此,《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均规定,要对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提供税收扶持,对节约资源、进口节能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实行税收优惠。
2、能源价格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价格起作用的情况下,一种资源供给不足,价格上升,使用者将会加大节约力度,或者找另一种价格较低的可替代资源。相反,如果价格不起作用,会出现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现象。因此,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利用能源价格手段促进
只显示最新 10 条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
与 节约能源法对电力企业影响几何 相关的文章
非洲能源委员会在阿尔及利亚成立
海湾阿拉伯国家未来十年在能源领域需投资千
科索沃独立激化能源矛盾?
西气东输二线开工 为南方能源“输血”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
河北石家庄08年将建南郊热电等三大重点能源
阿富汗能源水利部签订9750万美元的电力项目
华银电力:投资清洁能源项目
能源部进读秒阶段 管理版图基本敲定立新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