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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对电力企业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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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能源网 2008-2-25 访问人数: 【字体:

  2008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施行。那么这个法律对电力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一、我国能源利用现状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资源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瓶颈问题已在我国凸显,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我国能源利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我国的能源消费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为主,不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和消费总量中分别占92.1%和92.7%,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比例偏低。2、主要产品的用能状况落后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我国现有各类电动机总功率约4.2亿千瓦,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相当于每年多消耗电能约1500亿千瓦时。3、能源浪费问题严重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3%,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 个百分点左右;2003年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2004年我国GDP约占全世界的4.4%,而煤炭消费占35%以上,原油消费占7.8%(按当年汇率计算)。

  可以说,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二、《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能源瓶颈,不仅是长远的潜在风险,而已经是迫在眉睫的现实危险。节约节能,不仅是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基于我国能源利用的现状以及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但是,去年,我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仅下降1.2%,并未实现年初的既定目标。更为严重的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已有增长过快的趋势。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扩张,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能源问题,节约能源、提高效率是必然的选择。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事先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原有的《节约能源法》颁布于十年前,其中某些标准已远落后于实际需要,缺乏相关激励和强制措施,已经不能满足我国能源需要的现状。因此,修订《节约能源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对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1、将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法律责任,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外,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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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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