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08年第一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第一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5年-2007年1-11月份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规范出口秩序,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6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 务 部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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