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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印度尼西亚重要的矿业法规政策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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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能源网 2008-1-10 访问人数: 【字体:

 

为改善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政府正在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 年的矿业法。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采矿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审议的,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草案包括一些重要建议,包括外国投资者与内资平等对待;小规模、个体生产者应当被承认有合法的权利;近40年来一直采用的标准工作合同将被采矿许可证所取代等。

 

新矿法草案从最初的提交到目前已经历了5年多,中间也做了几次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又加强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包括采矿安全、废物处置、矿山闭坑后的土地复垦等。根据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副部长R.sukhya:2007年6月在第七届亚太矿业大会上的矿业政策报告,目前新矿法仍在议会的审议之中。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新矿法一旦出台,将会对印度尼西亚的矿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森林法对矿业活动的影响以及政府的相关措施

 

1999年政府颁布41号森林法,该法禁止在林区露天采矿。这对在印度尼西亚的矿业活动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印度尼西亚森林覆盖率高达67.8% ,在矿业大省巴布亚68%潜在的矿产远景区被受保护的森林所覆盖,苏门答腊地区为58%,马鲁古地区为50%,苏拉威西地区为39%,加里曼丹地区为33%。一些签订了合同的矿业项目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政府曾向矿业公司保证在1999年前发出的许可证不受森林法的限制,实际情况并不如此。不过依据该法,议会可以批准一种特殊许可证,允许其持有者在受保护的林地中采矿。由于不确定的法律和规章环境,许多矿业公司延迟了他们的新的矿业项目投资和项目扩大计划,甚至已经暂停了勘查和开发活动。据2002 年底统计,当时大约有150 家矿业公司陷人困境,其总值320 亿美元的投资项目被迫暂时搁置,实际上是在等待政府的审批。为此印度尼西亚议会和能源矿产资源部联合组建了一个小组,评估森林法对矿业公司的影响小组推荐了22 个矿业公司到被保护的林地中采矿,推荐的条件是依据公司的采矿场所(阶段)、投资额及采矿对环境的影响。2004 年总统签署政令( Perpu ,类似于法律,但不必经过议会的批准),允许13家公司恢复它们在受保护林地中的采矿活动。这些公司包括:PT Antam Thk (项目在东南苏拉威西省),印度尼西亚自由港公司(FreePort)(巴布亚省), Gag镍公司,印度尼西亚国际镍公司(P Tlnnco)等。这些公司项目的已经证实的矿产资源储量达到了经济开采水平。

 

四、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的分配和存在的问题

 

1999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财政分配的25号法律(2001年执行),该法明确了印度尼西亚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方面的分配比例1999年25号法将使至少25 %的国内收人通过中央分配基金转移到地方政府。1999年25号法规定,矿业部门(油气除外)的税收收人20%归中央政府,80%归地方政府(省政府得其中的16%,矿山所在城市分64%。权利金也是二八开,20%归中央政府,80%归地方政府,其中省政府分16%,矿山所在城市分32%,省内其他城市分32%。另外,矿山所在的省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将从征收的税后石油权利金中得到15%的份额,从天然气中得30%。

 

1999 年25 号法令执行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发现他们所分配的资金减少了,他们选择了从矿业公司那里来增加收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要求煤炭生产商每吨支付250 印尼盾(约0 . 24 美元)的费用。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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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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