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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山西矿改,尝试优于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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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能源网 2006-7-19 访问人数: 【字体:

继去年8月山西省首次采用公开市场运作方式,推行采矿权和探矿权有偿拍卖之后,2006年第一批探矿权拍卖会日前在太原举行,成交10处,成交总额1415万元,超出起拍总价两倍多。

  山西省一系列采、探矿权的拍卖,意味着中国矿产资源使用体制改革深入到产权的领域,既有矿产资源行政划拨体制的坚冰“棱角初破”。然而,我们也发现,面

对矿产资源改革的积极尝试,质疑与否定的声音同样是不绝于耳,甚至有媒体直接刊文认为“山西矿权改革将导致国资巨大流失”。

  对于这样改革创新的“破冰之举”,我们认为理当积极看待并支持推进,而针对伴随改革推进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则是尝试优于止步,鞭策胜于否定。

  对于中国矿产资源的有偿开发问题,业内议论已久,其改革必要性可谓是简单而清晰。既有矿产开采权利的获得,完全背离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由此,产生的结果有二,一是矿难频频,二是资源浪费严重。经济学中“委托代理”理论可以解释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进行产权改革。明晰了企业产权,就会让企业对今后的煤炭资源开发和利用有了长远规划,使得其愿意在提高资源回收率、提高矿井抗灾能力上下功夫。

  对于所谓产权拍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我们认为,从动态的角度看,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产权的方式使不公开的开采权发放程序公开化,反而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首先,公开招标、拍卖制度较之于以往行政性无偿划拨开采权的制度,显然更加能够有效地保证和实现国有资产及时、有效地获得收益回报。

  其次,考核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应该是其转让的程序是否科学合理,也就是竞价要公开透明,标的要设置科学合理,而不是简单地考核对于矿产权最终的具体定价高低。比如在1998年煤矿产业萧条时期,几万元即可获得一个小矿的开采权,而如今同样一个矿的开采权,有可能卖出百万元的价格。那么,难道同样一个矿的开采权,以前卖出几万元就不算国有资产流失,现在卖出上百万元反而算国有资产流失吗?当然,探、采矿权中所体现的国有资产价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动态地看,具体拍卖价格的高低不是问题的关键,一个公开、透明、合理的程序安排,才是确保改革不变形的关键。

  事实上,山西省一系列探矿权拍卖属于国土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试点行动。矿产资源改革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决定了冀望于山西试点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本身就不切实际。

  从目前试点的内容来看,改革还是以增量(尚未开采的煤矿的探矿权)和小型煤矿产权拍卖为主体,尚未触及利益分配更加敏感的国有大型煤矿。可以想见的是,进一步改革肯定会遇到更大更多难题和阻力。为此,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产权有偿使用改革之时,应注意以下内容的完善:

  其一,置相关改革于国家能源战略的大框架之下,在长期战略与即期经济效益间获取平衡点,把实现这一平衡的关键,就在于对国有大型煤矿产权改革推进步伐与实施方式的选择上,要依国家能源战略而定;

  其二,矿产资源开采权市场化能否取得成效,还有赖于其他改革的配套推进,比如煤电价格体制改革,如果下游煤炭市场化定价权因此而掣肘,那么上游的煤炭开采市场化效果则要大打折扣;

  其三,矿产开采有偿使用获得的收入,须进行合理分配,其中资源开发地区的群众利益理当被首先保障,同时要把资金积极投入到引导当地产业结构的优化上,以防止“坐吃山空”的问题。

  产权改革有助于化解“承包”制度所带来的短视、突击开采等弊病,但并不意味着诸如环保、安全生产、社会效益最大化等外部性问题的迎刃而解,对此类问题,政府的监管不应当因产权改革的推进而松懈,更不可有“撂包袱”的心态。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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