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条例》采用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框架,根据上海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人才技术和经济财力方面的优势,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产业发展、技术集成应用和激励方式上重点阐述。在国家法的执行办法和保障措施上进行细化,在强制性条文方面有所突破。
《条例》采用鼓励性、义务性条款为主,兼有强制性规定与补偿性条文,同时对能耗考核单位实行可再生能源消耗量抵扣常规能源消耗量的制度等。《条例》还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节能、环保、科教兴市工作结合,使新《条例》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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