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对生物柴油发展的法律完善及对策设计
(一)当前我国生物质能发展方面的法律欠缺
虽然我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然而比较德国、欧盟、美国等国家在生物质能(以生物柴油为主的)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扶持,我国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存在诸多欠缺和不足。
1.基本法律中缺乏对生物柴油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明确性规定。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有关于生物质能的规定,并在该法的第16条中表示了鼓励,然而从该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总共33个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该法是以利用再生能源发电作为目标和重点的,从该法确定的分类电价制度、强制上网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及专项资金制度 来看,该法都是围绕着利用可再生能源(含生物质能等在内)发电这样一个核心来展开和进行规范的。既使从今年1月12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两个配套法规来看,《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也不例外。前者完全是围绕水力、风力发电 、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电来进行的。相反,对于石油的替代的可更新能源生物柴油的开发利用来说,却没有这些方面的规定。可以说,立法者对生物柴油这一新能源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
我们不可否认,可再生能源(含生物质能)发电是当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化石燃料的石油来说,都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军事、交通、工业 等离不开这一战略资源,这也是石油资源越来越紧缺的一个主要原因,有限的储藏和开采量赶不上日益巨大的需求。因此,可更新能源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就显得日益紧迫和必要了。
2.我国相关领域缺乏通过税收,投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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