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及亚洲的许多国家之所以在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方面有如此快的发展,无疑,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法规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1.欧盟和德国
2000年2月25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虽然是建立在199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向电网供电法》的成功经验基础之上,但对德国包括生物柴油在内的生物质能等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重大突破。德国政府还制定了鼓励生产和使用生物柴油的政策法规,如《再生能源使用资助指令》、《农业领域生物动力燃料资助计划》、《复兴信贷银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资助计划》、《农业投资促进计划》等: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全额免除税收,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石油柴油中必须加5%的生物柴油。这些法律规定使得生物柴油的市场价格低于普通柴油,并使德国成为世界上利用生物柴油最为广泛的国家。
欧盟发布了两项新的鼓励开发和使用生物柴油的新规定以推进生物燃料在汽车燃料市场上的应用,如2003年,欧盟发布了《欧盟交通部门替代汽车燃料使用指导政策》, 要求各成员国对生产和销售生物柴油免征增值税,规定机动车使用生物动力燃料占动力燃料营业总额的最低份额,从2004年的2%提高到2010年的5.75%。新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欧盟生物柴油市场的稳定,而且生物柴油营业额从2000年的5.035亿美元猛增至2004年的24亿美元。
2.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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